河南鲁山一老板愿捐500万元给社会福利事业 只求骗子落网
近日,河南平顶山鲁山县一对夫妇称几年前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造他人套路陷害,不但被对方虚构了一张500万元的借据而身陷官司,而且他价值近9000万元的多金属选厂,当年被鲁山县人民法院最终以1038万元“贱卖”。该夫妇称,如果他们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再审,他们愿意将被骗的500万元全部捐给当地的社会福利事业。
这对夫妇是王志强和其爱人王荣娟,家住鲁山县,20年前开始经营矿山,系河南省健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珑矿业”)的实际投资人。
后因健珑矿业与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投资人王志强对鲁山法院(2018)豫042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以及市中级法院(2018)豫04民终2792号判决书表示不服。
据王志强介绍,第一点,案涉500万借条中反映的内容是不存在的,他公司从未向张安义借款过500万元,这500万元借贷关系是不真实的。
1、在妻子王荣娟为其出具借条时候,系2015年,按照张安义要求将时间提前一年至2014年9月18日;王荣娟在借条上签订 “继续履行”四个字系在2018年3月31日18点43分左右,并非借条中显示的2016年5月20日。借条中的公章当时因股东矛盾被张安义控制(公司所有印鉴等),系由张安义自行加盖的,当时法定代表人并未给张安义加盖过公章,也未签字,健珑公司并未收到过张安义500万元的转账,该借条的出具背景是由张安义一手导演的。
据王志强介绍,2015年初,健珑矿业缺乏资金,一个叫刘公一的生意人趁此表露出了对健珑矿业项目的极大兴趣,而朋友张安义也称刘公一能融资1.5亿。
王志强就信以为真,在张安义的导演下,就让妻子王荣娟与刘公一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妻子王荣娟持有的股权附条件地转让给刘公一,条件之一为合同签订三个月内向王荣娟融资1.5亿。
然而合同签订后,王志强让妻子王荣娟不断催促张安义、刘公一尽快融资,张安义作为中间人,也想从中捞取好处,一再谎称其与刘公一等人能融来资金,就向王志强及公司索要500万元,王志强心想能融来1.5亿的资金,给其500万元也无妨,就在张安义的唆使下,让妻子王荣娟先给其打个500万元的借条作为凭证,而且借条日期提早了一年,就这样,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的案涉借条就形成了。
在张安义的导演下,王志强要求家人一直配合,并将家人持有的股权都转让给了张安义及刘公一指定的人的名下,结果至今融资一直没有融到,然而借条却被张安义一等人串通一气弄假成真了。
2、王荣娟给张安义出具的对账明细的内容,并非客观存在,内容都系张安义虚拟之后给王荣娟签字的,王荣娟为张安义出具的借款现金明细表系在2018年3月31日18点43分左右,并非上面所写的2014年9月18日。
据王志强介绍,该明细表也与健珑矿业无任何关联性,因为,该明细表显示日期是2014年9月18日,那么2014年9月18日的借条都有健珑矿业公章,按照常理该明细表也应该有健珑矿业的公章,而该明细表却没有,其没有加盖公章的原因系2018年3月31日18点43分左右所签署,此时健珑矿业公章已经不由张安义所控制,况且,此时健珑矿业的公司公章已经在公安机关备案更换,即便其与当时法定代表人王建锋关系较好,张安义对更换公章一事也非常了解,张安义也不可能让王建锋给其加盖公章。
从明细表中以及结合现有证据来看:第一,2014年2月4日,王荣娟给付张安义10万元,让其支付给常小九和陈小周利息,由张安义出具的收据为证,张安义通过其妻子李依真账户转给常小九10万元,并非张安义的明细表上所显示的经王荣娟借张安义的钱让张安义给付常小九,明显是捏造事实。
第二,2014年5月26日王荣娟将12.5万元交付,让其交给张安义用以支付徐伟伟的利息,公司工作人员给付张安义后,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张安义出具收条,而张安义与王荣娟协商后未出具收条,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在入账时补充了一张收条,说明了用途及收款人安义,张安义于5月 27 日通过李依真账户支付给徐伟伟12.5万元。并非张安义的明细表上所显示的健珑矿业借张安义的钱让张安义给付徐伟伟,明显是捏造事实。以上足以说明,该明细表系伪造的,其中大部分内容系颠倒是非。
3《借款展期协议》的签订系在王荣娟签“继续履行”四个字之后,王建峰看到王荣娟的“继续履行”四个字又基于王建峰与张安义关系好才恶意串通盖的章,那么上面的日期也就是在 2018年3月 31日之后。
4 该笔款项为巨额,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张安义的经济能力及资金来源进行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并且没有对资金明细表中的数目进行核实,张安义曾是一名公务员,其自称拥有 500 万元出借给健珑矿业,款项来源不明,并且在二审健珑矿业到庭极力否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没有对此事予以查明核实,有违人民法院的职责。
5、2018年6月5日的一审庭审笔录第五页在审判员问道“该声明中为何没有具体显示利息利率和计息时间?”被申诉人称“张安义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当时其自己都没有计算清楚”,存在着严重的事实逻辑矛盾。
首先,该声明签订于2018年4月21 日,被申诉人称此时张安义自己没计算清楚,而2018年4月21日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本金利息数额。
其次,张安义转让债权当时自己都没计算清楚债权多少,就进行转让,被申诉人就敢冒然受让,与常理相悖。进一步深入探讨,法庭又是如何查明健珑矿业对张安义负债500万元巨额债务的,实在是耐人寻味。可见必然有人于法庭之上虚假陈述。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借款 500万元属实,张安义要求王荣娟、王建锋在借条、明细、借款展期协议等上面的日期写的与实际日期不一致,其目的实在是匪夷所思。
6、退一万步而言,假设认定500万元系真实存在,也应当将还款部分扣除。健珑矿业于借条显示的日期2014年9月18日之后的2014年10月8日转账给张安义妻子李依真242000元。也从侧面说明,如果借条是真,张安义李运平起诉肯定会将这些转账扣除,然而起诉没有扣除,却忽略了此事,也说明了借贷关系的虚假性,张安义怎么可能将这24万元的转款给忘掉?仍以500万诉讼?
综上,健珑矿业公章系由张安义控制并自行加盖,王荣娟为其出具借条与健珑矿业并无任何关系,健珑矿业从未收到500万元借款,即便后来王建锋在与借款展期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是其与张安义恶意串通的结果,没有真实的借款存在,即便加盖公章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健珑矿业自始就不存在向张安义借款的意思表示,至于王荣娟向张安义借款、借款多少,与健珑矿业无关联性,因此,健珑矿业与张安义之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第二点,张安义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恶意串通捏造的。
通过一审卷宗可以看出,1,被申诉人与案外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日期为2018 年4 月 21 日;2,本案被申诉人向鲁山县人民法院递交的一审诉状被申诉人的拟定日期为 2018 年4月23日(在立案时法院发现收到诉状日期与诉状所显示的日期不符,会要求原告更该日期,日期没有更改,可以认为被申诉人系 2018 年4月 23 日立案诉讼),被申诉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仅2天而已,况且李运平与健珑矿业并无任何交集,被申诉人在诉状中称其多次向健珑矿业催要,其向何人所催要,不得而知;3,被申诉人给其代理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的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明确载明李运平与河南省健珑矿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而此时2018年4月20日,债权转让协议还未签订,李运平与河南省健珑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而李运平却捏造法律关系、捏造事实聘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健珑矿业不否认李运平可以聘请律师,但,在债权转让协议未签订之前,其聘请律师只能处理其与张安义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捏造债权转让的事实。
其次,李运平也没有提供其与张安义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经申诉人了解,李运平也没有经济能力与张安义发生700多万的经济来往,一二审均没有查明张安义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再者,假设张安义对健珑矿业的债权为真,那么,相对于数以千万的债权,张安义尚且不能从健珑矿业处清偿,试问,李运平不对健珑矿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察,就敢冒然受让?况且,从债权转让的数额来看,被申诉人与张安义的转让亦不符合常理,因为对于难获清偿的债权转让,一般都是低价转让,而本案中却并非如此,这必然是张安义与李运平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安义与李运平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事实极有可能系捏造的,该行为无效。
王志强认为,综上所述,本案中,张安义与健珑矿业之间的 500万元债权并不能成立,系恶意串通的结果,张安义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转让极有可能是捏造的,更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一审、二审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并非合法有效的,导致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希望领导关切此事,为其伸冤做主!
王志强称,2014年企业遇到危机,资金链非常紧张,张安义承诺三个月内为他融资一个多亿,王志强急着用钱就相信了他,又把公司的证照和公章都交给了他们,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权。结果后来不但一分钱没有拿回来,他还利用公司名义,虚构出 500万的借据。6年之后光利息就达到 600万,王志强当然拿不出这笔钱,最终导致法院强制执行。
据王志强介绍,被拍卖的公司多金属选厂,本身投资建设将近9000 万,包括修路、建坝、厂房、设备、办公楼等等,结果当时鲁山县法院执行局委托的评估公司只认定约 1300万,最终拍卖 1038万。这等于选厂白白被霸占。现在,王志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查处此案,为其讨回清白和公道,把骗子绳之以法。如果能成功追回这 500万,他愿意全部无偿捐出,捐给鲁山县的社会福利事业。
王志强及其家人请求平顶山市监察委员会对(2019)豫0423执502号一案中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9)豫0423执5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财产,财产详见(2019)豫 0423 执502-1号查封财产清单。财产经过鲁山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最终做出(2019)豫 0423执502-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案涉财产以1038.20848 万元抵偿给李运平。
一、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没有经过调查,就查封了不存在的标的物,是玩忽职守的行为。
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封的日产300吨浮选生产线、日产1400吨浮选生产线均不存在。健珑矿业从未建设过1400吨生产线和300吨生产线,《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健珑矿业有限公司1000/d铅锌多金属选厂及尾矿库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豫发改工业 【2011】2324号)同意异议人建设的是日产1000吨生产线,另有2号生产线系日产200吨生产线,从未建设过日产300吨浮选生产线、日产1400吨浮选生产线。
而鲁山法院却将日产300吨浮选生产线、日产1400吨浮选生产线抵偿给李运平,明显错误,但鲁山县人民法院却拒不纠正。
二、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2019)豫0423执502-3号执行裁定书处分的对象超出了(2019)豫0423执5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财产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之规定,人民法院处分财产应当先行查封。但该裁定书中处分的抵债财产的范围明显超出了查封的财产范围(财产清单),明显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2019)豫 0423 执502号一案中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希望平顶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公平公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