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讨要45.6万元购房款 法院要求归还50万元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李与小孙在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总价60.6万元,小孙交了15万元,小李交了45.6万元。房子登记在小孙名下。分手后,小李曾多次向小孙讨要45.6万元购房款,小孙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后来小李又讨要多次,小孙不得已写下50万元的借条,并写清还款时间和逾期后果。但到还款日小孙仍未偿还。小李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孙归还借款50万元。
小孙认为,买房的钱不是借款,是二人的共同投资,只是房屋的所有人登记在小孙一人名下。在二人分手后,基于感情,小孙为小李写了整数5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房款只有45.6万元。
法官讲法
未登记一方若是出资所占份额不多,可以提供出资购房证明,以此要求分割房产,由登记一方补偿自己的权利份额。未登记一方若是实际出资绝大部分比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李及小孙均认可该房产最后确定的所有人为小孙,且小孙亦为小李出具借条,即便小孙主张房屋房款系双方共同投资的说法成立,在借条出具之时,双方之间已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小李要求小孙返还借款50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